咸政办发〔2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咸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咸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市人民政府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社会公众代表等行业和群体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所持监督证,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机关或组织。
第五条 市司法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解聘、人员管理、工作安排、业务培训等工作,制定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和活动方案,为执法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本辖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收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在市、县市区司法局的组织下,采取分散与集中、本职工作和监督工作兼顾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用良好,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处罚记录;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具有监督所需的法律知识,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优先;
(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保证监督工作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对拟聘人员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内容如下:
(一)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监督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提出纠正违法、不适当行政行为的意见建议;
(三)参与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质量体系建设评估活动,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意见建议;
(四)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五)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职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
(三)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知识学习培训。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二)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宴请、财物、现金、有价证券等;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有损政府形象及未经批准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六)遵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证件使用管理规定,不得转借或者另作他用;
(七)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八)其他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服务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市、县市区司法局组织下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配合查阅执法案卷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执法现象,可当面提出纠正意见建议。需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违法线索,由市司法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收回监督证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一)受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私自收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宴请、财物、现金、有价证券等;
(四)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服务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五)连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或活动;
(六)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七)其他需要解聘和追责的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依照本办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得干扰、阻挠其行使监督权利,不得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得打击、报复。
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有违反监督纪律规定的,可向市人民政府反映。市司法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有关机关及人员反馈情况。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进行考评,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对参加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必要的社会信用记录等事项进行记录、保存和管理。适时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自动解聘,可连续聘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服务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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