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办字〔2024〕31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咸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咸阳市消防安全问责追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咸阳市委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咸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实行分工负责制,党委政府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承担监督责任,行业系统承担管理责任,社会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人民群众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构建社会化消防安全责任网络。
第四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条 鼓励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系统、社会单位、人民群众应用现代化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开展消防安全监控、火灾预警和扑救,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全面、严格、有效落实。
第二章 党委政府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党委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规章、工作部署、责任划分、会议决策、督导考核等方式,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重大消防工作决策部署进行检查督办。
第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党委议事范围,组织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建立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消防工作职责清单,督促党委工作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
(四)支持人大、政协对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参与、监督消防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推动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五)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构的党工委参照履行同级党委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督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定期评估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部署开展重点领域、特殊时段消防安全治理,降低消除消防安全条件薄弱区域火灾风险,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
(四)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专题会、消防工作会,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并加强结果运用,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点任务,解决突出问题。
(五)建立完善地方消防安全制度和标准,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保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持续发展,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抚优待政策。
(六)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火灾事故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七)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除应当履行第八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消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全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督导年度任务指标落实。制定修订市辖区城乡消防专项规划。
(三)制定区域、跨区域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定期组织联动力量开展区域、跨区域联合演练。
(四)负责组织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采取政府投资、委托运营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推广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和现代化消防安全管理方式。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除应当履行第八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实施计划,落实年度规划任务指标。制定修订县城区域城乡消防专项规划。
(二)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措施,保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负责整治辖区区域性火灾隐患。
(三)组织制定区域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定期组织联动力量开展区域性联合演练。
(四)组织调查处理有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除应当履行第八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修订本区域城乡消防专项规划,依法依规建设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措施,成立消防所并实体化运行。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普及群众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五)推广独立烟感、简易喷淋等物防、技防措施,保障弱势群体和特殊场所消防安全。
(六)负责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且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区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职责。
第十二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职责权限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接受委托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导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分析通报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和火灾规律特点,研究制定消防工作的对策和措施,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专项检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二)建立成员单位消防工作信息互通、会商研判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三)建立由相关领域专家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消防技术力量组成的消防技术专家库,制定管理办法,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安全监测、消防监督执法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职能部门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负监督责任。
职能部门之间应建立沟通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协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和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消防监督职能的部门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行业系统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承担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健全考核巡查、督查检查、会商研判、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依法依规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一层一标准、一地一对策、一类一预案”管控重大风险,整治火灾隐患,实施精准防控。
(四)依法依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实行严格监督。
(六)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的规划、建设、管理、训练、考核。
(八)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拟订消防工作政策、发展规划、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九)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消防产品、消防装备应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管控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监督整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火灾隐患。
(二)将消防安全纳入电气焊等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岗位人员的教育培训、资格认证和考试内容。
(三)督促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医药、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教育。
(五)共享震情的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将震情信息同步消防救援部门,协助指导消防救援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中的违法行为。
(二)推广符合消防安全性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四)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防范,依法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社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五)监督指导市政消火栓等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工作。
(六)督促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为建筑火灾扑救和建筑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领域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学习,落实消防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对“九小场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排查询问火灾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尸体检验,提供电子数据恢复分析、痕迹物品鉴定等技术支持。依委托实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
(三)依法接收办理其他部门移交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行政拘留案件。
(四)立案侦查涉嫌失火罪、放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罪、危险作业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的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二)支持相关部门消防领域地方标准立项,及时审定发布地方消防标准。
(三)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非法改装、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易产生火灾风险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指导制定特种设备产品标准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五)与其他消防监督职能部门共享市场主体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监督职责。
第四章 行业部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行业部门对本系统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对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新领域、新业态消防安全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消防安全行业系统管理部门。无法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一条 行业系统对所属行业领域仅进行发展规划制定或统筹协调管理的,对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负宏观管理责任,在制定本行业领域规章制度、战略政策、规划计划、标准规范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提高行业领域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行业系统对所属行业领域具有人事、财务、事务等管理权限的,对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负具体管理责任,除应履行宏观管理责任外,还应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的单位法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业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管理职责:
(一)建立行业系统规范标准、产业政策、规划计划、行政许可消防安全风险管控制度。
(二)确定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具体管理部门,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年度消防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督促指导本行业系统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定期或根据火灾防控工作需要部署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及时督促下属单位整改其他部门移交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定期开展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并向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落实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鼓励运用物联网、智慧消防等信息化手段加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七)根据需要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领域专家协助开展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智慧消防建设、消防安全评估等工作。
(八)依法督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按标准制订和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规定组织全要素、全流程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根据需要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班子综合评价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将消防救援队伍表彰奖励纳入党委表彰奖励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内容,加强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督促指导各级宣传部门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消防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消防工作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三)督促指导电影院、私人影院、出版印刷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党委政法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奖惩。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入格事项,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宗教团体、宗教学院和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宗教活动场所相关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二)督促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纳入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内容统筹安排。指导大型民族宗教活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督促落实相应的火灾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党委网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
(二)将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强化消防安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的归集共享,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做好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
(三)负责“12345政务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渠道中有关消防安全投诉举报的“接收、交办、回复”等工作。
(四)负责消防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测,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收集、分析、研判、回复和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执行情况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二)将消防安全纳入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提升城乡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三)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物资储备等领域的消防安全行业管理。
(四)指导能源、电力等部门落实所属行业系统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督促检查监管企业抓好消防安全,保障安全生产经营和公共安全。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等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指导以医为主医养结合机构、医疗美容服务、托育机构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三)做好火灾事故和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教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指导监督学校统筹将消防安全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指导督促学校实验室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科技纳入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助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二)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工作内容。
(三)指导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各级重点实验室等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工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以养为主医养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福利彩票销售等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统筹结合扶贫济困和慈善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负责将火灾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对因火灾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进行救助。
(四)配合指导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五)负责实施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巡查等工作,发动群众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宣传总体规划、计划,并督促普法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二)支持地方消防立法工作,负责有关消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工作。
(三)指导、管理涉及火灾事故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消防工作经费管理规定,完善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二)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消防救援队伍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消防救援队伍地方消防经费实施细则》规定,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确保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培育消防职业培训机构,鼓励辖区内技工学校开设消防技能培训专业,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
(二)指导督促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三)依法对具有民办办学许可资质的消防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修订国土总空间规划时,应将行业部门的消防专项规划一并纳入,并统筹引导配置城乡消防设施。
(二)与消防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三)将电动车辆集中停放及充电场地纳入新建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
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生态环境系统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指导事故现场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客运车站、公路隧道、城市轨道交通、交通运输工程施工现场等单位场所和营运车辆、船舶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指导有关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将消防车通道纳入农村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指导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
(四)依法依规对各类消防救援车辆和灾害处置相关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保障优先通行。
(五)公路隧道的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公路隧道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水利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水库、水电站、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等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配合相关部门利用天然水源建设消防取水点、取水码头等消防取水设施。
第四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种植业、畜牧业、畜禽屠宰行业、渔业、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涉氨制冷果蔬储藏库、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农业工程施工现场等农业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指导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基地)、农产品加工园区等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三)在推动农村发展中统筹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第四十三条 乡村振兴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将乡村消防基础建设纳入乡村振兴建设规划,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建设。
第四十四条 商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商业综合体、成品油流通、拍卖、展览、汽车流通(含二手车、报废车)、旧货流通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督促商贸流通、商贸会展主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指导督促商业综合体开展零售经营主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和旅游景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产业园区等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指导督促星级酒店、等级民宿、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性演出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酒店等文化旅游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办的大型文化娱乐、旅游、演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广电部门加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广电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广播电视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广电媒体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指导督促烈士纪念、军休军供、光荣院等机构审批或管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城市供排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依职责开展消防车通道专项治理,对影响灭火救援和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在对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灯光设施以及架空电力设施进行审批时,应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影响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九条 林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森林和草原行业领域有关单位的火灾预防工作。
(二)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木材检查站等领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体育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行业系统有关社会单位、活动主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指导督促体育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防动员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督促人防工程的管理、经营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供热燃气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制定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督促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加强安全用气宣传,并依法查处燃气领域相关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气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将极端灾害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向政府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
(二)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相关单位防范雷电灾害事故。
第五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寄递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邮政管理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 社会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十五条 社会单位对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面积、从业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其他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十六条 社会单位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责任,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建单位、场所前应当充分掌握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的消防安全开办条件和要求。
(二)具备单位、场所开建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消防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三)具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全面掌握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方法,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消防安全管理,不具备自主检查消防安全或自主整改火灾隐患能力的,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管理或提供技术支持。
(四)应主动自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监督、管理部门指出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主动整改、消除,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应当制定防范措施报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自觉停业或停止使用。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提供全面消防安全服务,承担项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掌握项目消防安全状况,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三)业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且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四)配合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的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权单位及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筑物由所有权单位委托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仍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受托单位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消防管理,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二)产权单位在出租、委托经营时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场所,且应与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三)产权单位对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消防安全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十九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以及执业准则规定,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理。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时,消防安全责任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运营单位依法对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在安装相关管线时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破坏建筑防火条件,并对安装设置在建筑物内的管线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配合消防监督部门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燃气经营企业应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十三条 大型连锁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督促指导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下属企业、连锁经营单位和直营门店的消防安全实施全程监管、系统管理、督查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六十四条 中央和省属驻咸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自觉接受属地消防监督管理。
第六章 人民群众社会责任
第六十五条 人民群众应当承担消防安全社会责任。
公民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自管组织和消防安全特殊岗位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不得实施危害社会及他人消防安全风险行为。
第六十六条 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工作,自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主动参加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村组社区、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广泛参与社区火灾防控、消防宣传、灭火逃生演练等活动,提高个人自防自救能力,提升自身消防安全素质。
第六十七条 公民应当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在公共消防安全中应当做到:
(一)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掌握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防知识,增强火灾事故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三)在日常生活中做到“三清三关”,防止和控制形成发生火灾和火灾蔓延的条件。
(四)发现火灾隐患或者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有关单位报告或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举报。
(五)将电动自行车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不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及建筑物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不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不在室内为电动车、电池充电。
第六十八条 户主、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对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进行火灾预防教育,根据需要配备家用消防器材和逃生装备。
第六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和网格员共同开展小场所和家庭消防宣传、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协助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
(四)加强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留守儿童、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关怀帮扶,对其用火用电安全进行重点监护并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推动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小组和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消防工作。
第七十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
(二)及时汇总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
(三)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消防设施的维修、改造和升级。
(四)协助调解业主之间因消防管理产生的纠纷。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应当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住宅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人员密集场所的从业人员等负有法定消防工作职责的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十二条 消防设施操作员和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高火灾风险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违章冒险作业。
第七十三条 消防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消防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定期参与消防志愿活动,无偿提供消防志愿服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责任落实
第七十四条 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系统等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督查、考核、函告、会商、约谈、通报、警示、挂牌督办、表彰等监督激励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职能部门、行业系统的督查、考核,将消防重点工作列入年度督查检查计划,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警示。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发现对整改不力的提级督办,并视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七十六条 职能部门应当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警示,采用会商、函告、通报等方式督促社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业部门应通过约谈、通报警示的方式督促具体管理系统领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通过函告、隐患移送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等方式指导宏观管理系统领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将重要消防建设工程、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重大火灾隐患纳入督查检查范围,督促责任落实。
第七十九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通报各区域、各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和火灾事故情况,通过提示函、督办函等函告方式督促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火灾防控工作。
第八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结果与相关部门单位评先评优和相关责任人员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相挂钩的评价体系。
第八十一条 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和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或者举报消防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十二条 发展改革、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依法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联合实施失信惩戒、守信激励。
第八十三条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消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八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履职不到位或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行政违法和违规违纪的问题和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社会单位,是指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党政机关、行政部门等机关法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具体界定标准按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的界定标准执行。
(三)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具体界定按照《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执行。
(四)“九小场所”,是指小购物、小餐饮、小住宿、小公共娱乐、小休闲健身、小医疗、小教学、小生产加工、小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和储存等场所。具体界定按照《陕西省“九小场所”界定标准》执行。
(五)微型消防站,是指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伍。具体标准按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的建设标准执行。
(六)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是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在镇人民政府以村屯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
(七)大型连锁企业,是指超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的中型企业上限的连锁企业。
(八)三清三关,是指定期清理厨房里的油污;清理阳台上堆放的易燃物;清理楼道中的各种杂物。厨房用火结束及时关闭燃气灶开关;电器使用完毕及时关闭开关拔下插头;外出时关好门窗,防范外界火星飞入家中引起火灾。
第八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依法依规调整变动的,其承担的相关消防工作职责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咸阳市党委政府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责任清单
2.咸阳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清单
附件1
咸阳市党委政府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责任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党委主要领导职责
承担本级党委消防工作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党委议事范围,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支持人大、政协检查监督消防工作,支持消防队伍和机构建设。
二、政府主要领导职责
承担本级政府消防工作全面领导责任,为第一责任人,主要包括:
(一)认真组织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
(二)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定期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三)将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实施,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四)报告年度政府消防安全形势和工作,组织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消防工作提案建议。
(五)领导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及有影响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其他党委常委职责
按照担任的职务和职责分工,承担相关系统领域消防工作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支持、参与消防工作。
(二)指导督促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党政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责任。
(三)指导督促组织部门将消防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将履行消防工作责任情况列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指导督促机构编制部门推进消防救援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消防救援编制管理。
(五)指导宣传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推动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深入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六)指导督促政法部门把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深化消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七)指导督促民宗宗教部门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学院和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消防安全监管。
(八)指导督促网信部门支持数字化指挥中心、消防物联网等消防信息化建设,保障资金投入,提升智慧消防建设质量。
四、政府分管领导职责
承担本级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消防工作的主要领导职责,负责落实本级党委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建立健全本地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三)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
(四)组织制定实施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和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督促落实消防重大建设任务。
(五)安排部署重要节点和重点领域火灾防控专项整治;督促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指导修订完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六)领导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当前消防安全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办法。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督导检查等工作。
(七)及时审定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报告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八)组织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开展消防工作年度考核。
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职责
对分管行业、联系单位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指导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本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消防安全法规、规章。
(二)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联系单位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责任清单,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组织实施分管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督导检查等工作。
(三)督促分管行业领域推广消防物联网等新技术、新科技应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提升初期火灾扑救能力,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四)分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消防监督职能部门的领导,把消防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分析火灾形势,研究解决消防监督执法突出问题,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附件2
咸阳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共同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二)明确本行业领域消防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将消防工作列入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议程,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调度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会。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日常管理、检查督办、考核评比等工作内容,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推进、同考核。
(三)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从行业系统法规标准、产业政策、规划计划、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内的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及实施细则,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根据需要制定物联网、智慧消防等信息化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落实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并向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知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六)根据需要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配合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七)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疏散演练。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可聘请消防安全方面的专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检查。
二、党委工作部门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
1.将消防安全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2.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班子综合评价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将消防救援队伍表彰奖励纳入党委表彰奖励体系。
(二)市委宣传部
1.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内容。
2.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消防工作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督促有关新闻单位将消防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围,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3.指导督促各新闻媒体配合相关部门曝光重大风险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4.督促指导电影院、私人影院、出版印刷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市委政法委
1.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奖惩。
2.将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入格事项,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四)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每季度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学院和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宗教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每年在宗教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4.每年达标创建一批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
5.每年对宗教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五)市委网信办
1.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将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强化消防安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的归集共享,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做好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
3.及时对“12345政务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渠道中有关消防安全投诉举报进行“接收、交办、回复”等工作。
4.对消防网络舆情信息进行监测,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收集、分析、研判、回复和处置等工作。
三、政府工作部门职责
(一)市消防救援支队
1.承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筹备消防安全委员会季度联席会议。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制度;核查处理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开展专项消防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3.定期组织召开联勤联调联战工作会议,开展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
4.在政府组织下牵头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6.指导开展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消防“一所一站”开展业务指导。
7.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编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协助政府组织开展跨区域或多种力量联合演练。
8.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消防工作政策、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9.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市应急管理局
1.指导督办安全生产领域影响公共安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
2.综合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3.将消防安全纳入有关行业部门、系统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检查范围。
4.每年组织对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医药、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5.及时共享震情的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将震情信息同步消防救援部门,协助指导消防救援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救援工作。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办结有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时函告消防救援机构。
2.统筹年度“老旧小区”消防车通道、公共消防设施、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等改造任务,鼓励推动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3.每季度组织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4.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6.每年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四)市公安局
1.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对“九小场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2.每年组织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业务培训一次,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
3.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排查询问火灾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提供电子数据恢复分析、痕迹物品鉴定等技术支持。
4.依法办理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拘留案件,依法侦查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罪和危险作业罪等消防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消防车通道专项整治。
6.每年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开展常态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和电动自行车产品领域违法行为。
2.将消防领域地方标准列入年度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3.及时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共享市场主体数据库信息。
4.每季度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定期组织开展执行情况评估。
2.每季度组织对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物资储备及经营使用单位等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每季度组织对所监管企业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做好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2.每季度组织对医疗机构、以医为主医养结合机构、医疗美容服务、托育机构等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5.每年创建一批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单位。
6.每年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九)市教育局
1.指导学校、幼儿园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落实中、小学校每学期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4课时。
2.指导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每学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结合新生军训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在寒暑假及“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119”消防宣传月等重要节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3.每季度组织对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4.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6.每年创建一批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单位。
7.每年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十)市科技局
1.将消防科技纳入科学技术发展年度计划,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2.每季度组织对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各级重点实验室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十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每季度组织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工业企业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十二)市民政局
1.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制度,及时开展火灾后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2.负责消防志愿者注册、消防志愿组织登记等有关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消防志愿服务管理规范、查处消防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行为。
3.每季度组织对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以养为主医养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福利彩票销售等领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4.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6.每年创建一批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单位。
7.每年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十三)市司法局
1.将消防法律法规列入年度普法教育宣传计划。
2.及时开展有关消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工作。
(十四)市财政局
1.健全消防工作经费管理规定,完善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2.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消防救援队伍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21〕119号)和《陕西省消防救援队伍地方消防经费实施细则》(陕财办建〔2022〕160号)规定,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确保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十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督促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2.每季度组织对消防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十六)市自然资源局
1.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总空间规划,统筹引导配置城乡消防设施。
2.将电动车辆集中停放及充电场地纳入新建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
3.与市消防救援支队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十七)市生态环境局
1.指导生态环境系统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2.指导事故现场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置工作。
(十八)市交通运输局
1.每季度组织对客运车站、公路隧道、城市轨道交通、交通运输工程施工现场等单位场所和营运车辆、船舶等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十九)市水利局
1.每季度组织对水库、水电站、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等单位场所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4.协助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好水域救援及演练工作。
(二十)市农业农村局
1.每季度组织对种植业、畜牧业、畜禽屠宰行业、渔业、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涉氨制冷果蔬储藏库、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农业工程施工现场等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统筹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农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3.指导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基地)、农产品加工园区等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市乡村振兴局
将乡村消防基础建设纳入乡村振兴建设规划,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建设。
(二十二)市商务局
1.每季度组织对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商业综合体、成品油流通、拍卖、展览、汽车流通(含二手车、报废车)、旧货流通等经营主体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4.配合相关部门每年达标创建一批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
5.每年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十三)市文化和旅游局
1.每季度组织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和旅游景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产业园区、星级酒店、等级民宿、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性演出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酒店以及文博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4.每年达标创建一批娱乐场所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
5.每年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6.督促指导广电部门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配合相关部门曝光重大风险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十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每季度组织对烈士纪念、军休军供、光荣院等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二十五)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1.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3.督促指导市政供水企业开展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每年对全市市政消火栓数量、完好率开展一次普查,与市消防救援支队共享普查信息。
4.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用气宣传活动。
(二十六)市林业局
1.常态化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2.每季度组织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消防演练。
(二十七)市体育局
1.每季度组织对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主体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二十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督促人防工程的管理、经营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十九)市供热燃气服务保障中心每季度组织对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经营单位开展一次消
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十)市气象局
1.及时将极端灾害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向政府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
2.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相关单位防范雷电灾害事故,开展防范宣传工作。
3.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极端天气联合演练。
(三十一)市邮政管理局
1.每季度组织对寄递企业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每年在本行业领域开展一次综合性联合消防演练。
咸阳市消防安全问责追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监督责任、管理责任、主体责任、社会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负有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工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社会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分为事前问责和事后追责。
未充分履行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督责任、行业系统管理责任、单位法人主体责任,虽未发生火灾事故但造成重大火灾风险的,视情予以事前问责。
发生亡人或有影响火灾事故后,根据火灾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予以事后追责。
在事前问责和事后追责中,对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经济责任、民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
第四条 消防安全问责追责工作遵循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总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
第五条 消防安全问责追责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非处分类:约谈、通报、责令作出检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公开曝光、信用惩戒、行业禁入。
(二)政务处分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 事前问责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事后追责按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程序,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对存在应当予以问责追责情形但有权单位未履行问责追责职责的,由其直接主管上级或主管部门提级问责追责。
第二章 事前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各级党委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组织约谈,责令检查或给予通报:
(一)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具体要求的;
(二)未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
(三)未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的;
(四)未督促指导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消防工作的;
(五)县级党委未运用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结果的。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组织约谈,责令检查或给予通报:
(一)未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关于消防工作具体要求的;
(二)未组织部署、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未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致使消防安全问题突出长期存在的;
(三)未执行上级消防改革决策部署,或者未制定本辖区落实消防改革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的;
(四)未及时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或未严格落实调查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的。
第九条 职能部门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组织约谈、责令检查或给予通报:
(一)在职责范围内,未依法对有关单位、领域、环节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致使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存在的;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未依法严格审批的;
(三)在涉及全链条监管方面,不履行各自职责任务或推诿扯皮的;
(四)对历史性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专项检查活动的;
(六)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未依法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的;
(八)落实党委政府有关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力的。
第十条 行业系统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组织约谈、责令检查或给予通报:
(一)未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从行业系统法规标准、产业政策、规划计划、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消防安全行业管理的;
(二)未明确本行业领域消防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结合实际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
(四)未落实行业领域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风险分析评估、专项治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整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未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领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的;
(六)不积极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
(七)落实党委政府有关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力的。
第十一条 依照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问责的同时,还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
第十二条 社会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除依法依规处理外,还可以对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问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通报、信用惩戒。对社会单位问责的同时,还应对其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问责,视情形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实施公开曝光、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实施行业禁入。
第十三条 个人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法依规查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信用惩戒。
第三章 事后追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凡发生亡人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应当依据火灾事故等级,结合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消防安全行政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达到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标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社会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涉及经济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追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
第十六条 发生有一定社会影响且无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应采取以下方式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失火单位进行约谈。
(二)对失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一年内同类场所因同类原因发生2起以上火灾事故的,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约谈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应采取以下方式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依法依规对失火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县级职能部门、行业部门责令检查或通报。
(三)对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还可以给予通报或诫勉;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责令检查、诫勉或组织调整。
第十八条 凡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应采取以下方式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依法依规对失火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县级职能部门、行业部门责令检查或通报;对领导干部给予诫勉、组织调整或政务警告、记过处分,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还可以给予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组织调整或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对县级党委、政府及市级职能部门、行业部门责令检查或通报;对领导干部给予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政务警告,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还可以给予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内警告;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诫勉、组织调整或政务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凡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省政府事故调查组报告的批复,依法依规追究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凡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单位作出信用惩戒,对个人作出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行业禁入的,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问责追责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事前问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启动调查。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在消防工作督导、检查、考核或举报投诉核查中,发现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事前问责情形,应当及时记录立案,启动调查程序。
(二)实施调查。问责从记录立案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情况复杂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问责裁量。由调查组提出问责方式建议,并报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对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行业部门作出责令检查、通报和对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政务)或通报、诫勉(党内)等问责决定的,应集体研究。
(四)实施问责。根据问责批复及时作出问责决定,并由问责实施机关书面告知被问责的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和公民个人。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问责,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事后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启动调查。发生火灾即开展追责调查。追责调查组一般由火灾事故调查组担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调查。追责调查组应当查清与事故有关的消防工作任务性质、工作期限、工作目标和责任人。
(二)追责裁量。由追责调查组根据火灾级别和火灾事故调查结果提出追责方式建议,并报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对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行业部门责令作出检查以及对个人作出公开曝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信用惩戒、行业禁入等问责方式的,应集体研究。
(三)实施追责。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根据法律法规及时作出追责决定,并由追责实施机关书面告知被问责的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和公民个人,并向社会公示。情况复杂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免于或不予责任追究:
(一)火灾事故发生后,经查实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要求履行了消防工作职责的;
(二)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三)因社会单位、中介机构等性质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消防监督职能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五)按照批准、公示的消防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消防安全行政执法职责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当地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七)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依法向当地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议,并已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的;
(八)依法免于或不予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对重大消防工作、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
(二)对有关部门上报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作出明确批示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五)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挽回、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因企业生产工艺过程和装备的复杂性、多样性、封闭性,现场检查时相关隐患难以发现和督查的;
(三)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或变相执行指令导致火灾事故的;
(四)检举他人消防安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的;
(五)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行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对行业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已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专家会诊,提出明确整改意见的;
(二)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正在积极整改的;
(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社会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消除火灾隐患,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降低火灾风险、消除火灾隐患的;
(三)及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积极配合火灾调查,主动承担事故责任,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个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受人胁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降低火灾风险、消除火灾隐患的;
(三)及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检查、督导工作的;
(二)对举报人、检举人或督导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三)被问责追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核查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对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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